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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实践的深化,数字检察以“业务主导”为出发点的图示不断清晰,“数据整合”的首要任务为归集、共享数据资源,彰显数据要素价值。数字检察中数据标注应有三层内涵。一是通过数据标注,实现监督办案业务数据化。数据标注规则既要让大量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合乎规律地转化为数据,也要避免海量数据获取、归集与标识中超越职权、“越位”“代位”。二是优化数据标注规则,既要体现算法辅助赋能“效”的要求,更要有“质”的保障。要通过优化训练数据标注,提升算法辅助赋能质效,确保算法辅助本身公平公正。三是推动构建法律监督知识图谱,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是大数据标注规则制定与实施的直接目标。要遵循检察规律、司法规律,确立符合检察工作现代化需要的执法司法数据标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