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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标注规则应在适当范围和条件下透明公开,确保可解释、可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第27条基本确立了算法解释权的原则规范。根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15条、第16条与第17条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以适当方式公示算法推荐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和主要运行机制等,强调对用户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依法予以说明并承担相应责任。《暂行办法》强调,提供者应当“按要求对训练数据来源、规模、类型、标注规则、算法机制机理等予以说明,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司法领域,数据标注规则更要坚持透明可信、可解释,符合算法解释的规范要求。
诚然,从技术逻辑看,并不是所有算法都存在“黑箱”,由此也有论者认为,并非所有算法都要履行算法解释权责。具体到执法司法活动,落实党的二十大“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部署精神,算法赋能裁量权行使,要体现权力制约监督、严格公正司法的改革要求。制定与优化数据标注规则,要将透明可信、可解释确立为基本原则,并建立相应的配套机制。对于关键场景、争议场景,比如重大复杂案件裁量赋能等,要将数据标注规则解释作为算法解释的重要内容,明确解释机理与标准。同时,跟进数字检察场景创新,有效衔接训练数据处理机制,明确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规范,小切口、重规制、强集成,确保算法赋能公开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