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协议中应明确企业外包业务的具体内容、结算方式。
(1)明确企业外包业务的标的,如企业外包的业务为某项目/服务,而非某工种/人员。以配送服务外包为例,《外包协议》中约定,配送服务外包是指乙方向甲方提供快餐的配送上门以及代收款项服务。
(2)明确外包业务的质量、检验、交付、期限、违约责任。以配送服务外包为例,在《外包协议》中明确约定配送业务成功完成的标准,外包公司方应严格按照双方确定的业务流程完成配送等。
(3)明确外包业务的结算方式。劳务外包的费用应以工作质量和数量等服务内容的完成情况作为结算标准,而非以服务人员的数量和人力成本为标准。以配送服务外包为例,如每次配送业务成功完成后,企业以该次配送所有餐品售价含税金额的10%加上该次配送收取的外送服务费,为乙方该次配送业务的佣金,并约定统计周期,结算流程等。
2. 协议中应明确由外包公司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
《外包协议》中约定,由外包公司对劳动者进行考勤管理以及下达《规章制度》《奖惩办法》,对于承包单位的员工人数、职责设置、考勤、奖惩、待遇、辞退可有建议权,但此类事项的决定权和执行权均在外包公司。
3. 协议中应明确由外包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公积金及发放薪酬,用工风险由外包公司承担
该等约定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避免劳动者未与外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可能给企业造成的劳动争议风险,同时也能督促外包公司按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社保、公积金。
4. 协议中避免赋予企业退工权利
因劳务外包的实质是企业将某项业务整体发包给外包公司,故企业期待获得的是项目服务成果而并非监督、指导整个服务过程。因此,为使劳务外包区别于劳务派遣,应尽量避免赋予企业退工权利,不赋予企业对劳动者的管理权。(2020)辽02民终5161号民事判决中,法院便基于企业对劳动者有退工权利而认定企业与外包公司并非真正外包关系而且劳务派遣关系。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劳动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时,需按照用工企业要求更换劳务人员。若双方间系劳务外包合同关系,如何安排调配工作人员系承包企业自身事务,用工企业仅验收工作成果即可,至于工作过程在所不问。同时,该合同关于具体的生产岗位由用工企业安排支配、其有权退回劳动者并要求更换、且用工企业负责劳动者的出勤名单及时间的核查与劳务费用的结算等诸多约定,均表明案涉合同系劳务派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