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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直接对劳动者进行管理
企业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外包公司不实际管理劳动者,可能被认定为三方名为劳务外包,实际为劳务派遣法律关系。(2023)沪02民终1473号民事判决中,一审法院认为,劳林公司与大众公司签订外包合同,约定劳林公司安排劳动者至大众公司提供服务,劳林公司与戴珏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派遣戴珏至大众公司担任驾驶员,考察戴珏的日常工作,劳林公司实际不管理戴珏,戴珏的人身、劳动受大众公司支配,故劳林公司与大众公司名为建立外包关系,实质符合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即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至用工单位从事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三方建立劳务派遣关系,其中劳林公司是劳务派遣单位,大众公司是用工单位。
2. 《外包协议》的标的是“人”非“事”
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外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因此,如果《外包协议》约定的是由外包公司提供定量人数提供服务,则可能被认定为三方为劳务派遣关系。
实际上,企业与外包公司之间是构成劳务外包关系还是劳务派遣关系,关键在于企业是否对外包公司派驻的劳动者进行实际管理,但是不是只要企业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均会被认定为各方是劳务派遣关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