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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在于探究用工单位是否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实施了直接管理。在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虽然放弃了劳动关系的建立权,却仍保留了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权。这种管理控制权体现在企业财务处理上,即直接用工的费用通常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而派遣用工的费用则计入“应付账款”,从而将原本作为用工成本的“劳动力投入”转变为与采购原材料、商品等类似的“资本性投入”,这为企业规避用工编制和工资总额的控制提供了可能。
然而,外包关系则截然不同。在外包模式下,发包方不仅让渡了劳动关系的建立权,更放弃了对劳动者的实际管理和控制权。尽管如此,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发包企业因外包服务或产品质量控制的需要而介入生产过程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发包企业实质上对劳动力实施了一定程度的管理控制。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旦发包单位在外包服务或产品的产出过程中介入并实施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那么这种关系便无法与劳务派遣彻底割裂。这意味着发包单位可能转变为派遣单位,向外包单位派遣承担管理控制权的劳动者,或者以业务外包之名行派遣之实,即所谓的“真派遣、假外包”。